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私自挪用“小金库”炒股 70后女出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25 16:41:48


    身为70后的许某某在某单位做出纳,安稳的工作让旁人羡慕不已,近一段时间还被提升为财务股的副股长。可就是这么一位前途无量的副股长,由于个人思想麻痹,放松了警惕,居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小金库资金5万元用于给自己购买股票。2014年7月23日,陕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陕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某单位小金库资金5万元转入中原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牟利后退出。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许某某挪用款项均已归还单位。2014年3月20日,陕县检察院通知被告人许某某配合调查他人职务犯罪案件时,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交待本案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将涉案赃款退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陕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9273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