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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08-28 10:09:17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与规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差旅费管理,我院行装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定文件,在与市财政相关部门讨论修订后,并经院党组会研究通过最终出台了《市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于8月27日上午在我院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各部门内勤进行文件解读与实施答疑。

    一、该《办法》自2014年8月26日起施行。《办法》对我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四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二、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从优待警。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法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因公出差参照正式干警。

    (二)对乘坐飞机有了明确规定,对因路途较远或因出差任务紧急需乘飞机的,需经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事前批准,方可报销飞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出差提倡实行定点住宿,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履行相关手续,可在市级差旅费标准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四)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干警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五)正式在编干警经单位主要领导及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三、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设计更新了《三门峡市中级法出差审批单》、《车辆运行通知单》、《市法院干警出差乘坐飞机审批单》,并挂在内网供干警下载使用。

    四、我院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对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明确了“事前审批、公务出差、包干管理、单据齐全”的要求,即:

    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厉行节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在各部门包干经费内实施。自带车的需提供车辆运行通知单。车辆运行通知单签批辖区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辖区外由主管院领导签字。

    五、《办法》对监督问责进行了重申,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贯彻执行、差旅费经费及部门经费规模控制负责,主管领导负有监督和审批责任。

    (三)中院监察室、行装处定期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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