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渑池县法院今年1-8月份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789件,审结1219件,其中缺席判决107件,占审结案件的8.7%。该院通过对缺席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少数当事人利用诉讼制度的漏洞,恶意缺席庭审,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这种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一是原告为实现其个人企图,故意缺席,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再次提起诉讼,使对方“官司缠身”不得不做出让步或与“狼来了”同理诱使对方缺席;二是在离婚、扶养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或当事人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拖延诉讼拒不到庭,法院不得不多次做当事人工作或多做许多工作来使程序最大程度规范化;三是在民间借贷等可以缺席判决的案件中,当事人恶意缺席不提交答辩状也不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判决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出现以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导致案件被发还或改判;四是部分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为由恶意缺席,但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答非所问,增加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
为此,建议:
一是限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起诉次数。完善《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在“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后追加一条“但按因撤诉处理后原告再起诉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恶意缺席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出于怕激化矛盾、怕引起信访、怕担责任等主观因素以及“案多人少”,精力、警力不足等客观现实的考虑,法院自己放弃了该项权利的行使,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工作陷入被动,有舍本求末之嫌,且在引起信访或被追责的因素中,拘传所占的比例远远小于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因此,建议有条件的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恶意缺席当事人采取拘传措施,现实条件不允许可个别拘传,并利用宣传来扩大影响。
三是增加恶意缺席的诉讼风险。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即使其在二审中提交了有关证据,也不应以新证据论,二审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采信或驳回其诉讼请求。一个当然的前提是一审法院在送达时对恶意缺席的不利后果向当事人做充分说明。
四是将调解、调查工作前移。对一些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案件,可考虑在送达时对就案件基本情况向当事人做简单调查或进行初步的调解。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视为案件已进行调解,前期的笔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