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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14-09-10 09:26:38


    自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以来,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致使该程序的适用率偏低,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致使一些法院在程序选择上刻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二是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三是法律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四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狭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如当事人不愿启动再审程序,容易产生信访案件。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和不适用的案件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操作。建议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标的额较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庭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升案件诉讼效率。

    二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操作细则。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庭审程序、程序转换等进行明确,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流程,提升小额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

    三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建议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由法院强制适用转变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并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由法院将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同时,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前,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

    四是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建议在实行一审终审的前提下,赋予适用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扩大权利救济途径,防止不必要的信访案件发生。同时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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