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境内矿区较多,涉爆物品犯罪发案率相对较高。三门峡中院通过对近4年审理的25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中对涉爆物品的认定、鉴定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1、我省全境无专业爆炸物品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侦查机关查获的疑似涉爆物品的判定均由公安机关认定,易引发嫌疑人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在实践中,对于查获的疑似爆炸物品,一般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首先对其化学特征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含有铵根离子、硝酸根离子等涉爆物品成分,其次,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管理的治安大队等机构对疑似涉爆物品进行爆炸性试验,查明该物品是否具有可爆性。侦查机关将两份材料结合判断该物品是否属于爆炸物。然而检材中含有铵根离子、硝酸根离子并不能作为爆炸物认定的唯一标准,而爆炸试验本身又会因引爆手段、引爆雷管规格等差异在实验效果上存在差异。
2、侦查环节中,当公安机关依据理化检验报告、爆炸试验报告认定案件事实时,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对涉爆物品进行司法鉴定,若鉴定结论与实验报告结论不一致,必将导致案件定性存在重大瑕疵。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二审环节,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若检材为自制涉爆物品,其本身理化特征、稳定性较差,加之距制造时间较长,自身性状易产生变化,此时再进行司法鉴定,难以保证鉴定结论客观真实。
3、若对涉爆物品进行司法鉴定,则涉及长途运输、跨省异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涉爆物品运输必须专人押运、专车运输,且危险性较高。
为此,建议:1、根据我省刑事司法审判实践需要,可以有选择性的组建若干爆炸物司法鉴定机构或在技术力量较为成熟的鉴定机构内增加爆炸物司法鉴定业务,统一鉴定标准。
2、根据现有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可以在各地级市公安机关内整合现有办案资源,在各级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内成立专业爆炸物鉴定部门,规范鉴定行为。
3、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爆物刑事案件时,要严格证据标准。要重点审查有关涉爆物品认定的相关证据,尤其是在审理当事人翻供、当事人自制非标准民用爆炸物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涉爆物品特征,科学、客观的判定疑似涉爆物品特征,准确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