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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9-17 15:34:16


    诉讼离婚制度的设立,本意是为了解除陷在婚姻“围城”中双方的痛苦,但近年来,部分当事人诚信意识,将离婚作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工具,扰乱了诉讼秩序,也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门峡渑池县法院通过调研后发现,在离婚诉讼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离婚当事人双方事先串通,在庭审中通过自认或调解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成个人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并通过诉讼文书这个“合法外衣”对债务、财产的确认达到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

    二是由于家庭生活的相对隐秘性,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除夫妻双方外其他人很难举证进行证明,这就导致债权人在主张其权利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法院由于审判压力过重,且囿于各项考核指标,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在庭审中争议不大的案件没有过多精力去审查案件背后的问题,甚至对一些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调解书确认的案件持欢迎态度。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考虑到举证的难易程度,可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方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债务的,可在清偿债务后对对方提起追偿之诉。这样关于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转移到夫妻一方,解决了因家庭生活的相对隐蔽性而导致的举证困难,同时也没有了通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一方来躲避债务的可能性。

    二是加大对离婚案件财产、债务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对调解中双方没有明显矛盾,且一方同意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对方所有或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案件要认真审查,谨慎处理。同时可以考虑在离婚纠纷的裁判文书中添加“本判决(调解书)关于财产、债务的认定不对抗第三人”,以避免法院裁判文书被一些当事人利用成为其“保护伞”。

    三是依法予以打击。对经确认的假借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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