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趁夜深人静时,持刀闯入徐某(女)家中,对其进行威胁劫取财物。近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入户抢劫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自幼没上过学,在陕县某村一重晶石矿上打工,因矿上停工,没有离开。2013年5月13日下午,其购买两瓶白酒,独自在矿上工棚住处喝了大量白酒。期间,其亲戚打电话让他回家一趟,经计算回家需300元的路费,身上仅有买酒剩余的80元钱。经考虑后,于1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菜刀窜至离其矿区不远处的另一重晶石矿,将徐某(女)居住该矿工棚的门踢开,用菜刀架在徐某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劫取财物,后因徐某反抗,未能得逞。在实施劫取财物的过程中,致被害人徐某右侧颈部等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