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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院出台意见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4-10-11 16:13:40


    9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新受理和尚未判决的一审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将适用该《意见》。

    该《意见》共计21条,分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常见的疑难、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性说明。

    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问题,《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受理。对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受理。

    针对交通事故中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请求的竞合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应由原告择一请求权行使。

    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村户籍按城市标准赔偿问题,《意见》分别对“视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证据问题、土地被征收和户籍变更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意见》从证据角度明确了被扶养人的认定问题。

    针对交强险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定“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次事故应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此外,《意见》还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车辆停运损失、诉讼费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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