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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3-23 10:12:09


    为推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社会纠纷矛盾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省法院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经中院研究决定,制定2009年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点,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运行与完善,使人民调解成功率、诉讼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人民调解员、广大法官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各类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民转刑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在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巩固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基础上,对确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大调解工作格局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效的探索。

    三、工作措施

    (一)各院要迅速成立“调解年”活动领导机构,各院、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将调解年活动的意义、要求、目标宣传到每一位法官、工作人员及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年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实行领导包法院、法庭,中院班子成员要包基层法院和法庭,基层法院的班子成员也要包法庭。

    中院成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立案、审监案件指导组,负责对全市两级法院对口业务的指导。

    (三)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提倡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将诉讼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1、立案前调解。在立案接待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及时将案件转送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做好调处工作。

    2、立案调解。由立案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先进行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司法审查后,可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准许其撤回诉讼。如果在半个月内不能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应及时将案件转入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

    3、开庭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要注意通过发挥庭审功能,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长、主管院长要参加案件的调解。

    4、判前调解。在裁判文书签发后、送达前,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5、送达调解、判后调解。在案件的送达阶段或宣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承办法官、合议庭要利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或判后答疑的程序,劝导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促进、鼓励当事人和解。

    6、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执行人员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

    7、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力度,力争一审终了。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8、在坚持合法性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力度。

    (四)开展“双百”活动。在全市法院开展调解撤诉100%、服判息诉100%的“双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评比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调解年”活动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深入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家中炕头,与群众谈心,了解矛盾的症结所在,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调解工作。

    全市两级法院要把调解年活动与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开辟调解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文书审签、送达等手续。

    (六)各院要创办“调解年”活动信息、调研专刊,对活动信息要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基层法院每周至少向中院报送一条信息、每月至少报一篇调研文章,中院各业务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条信息、每季度至少报一篇调研文章。

    (七)各院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宣传,为“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对“调解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及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调解年”活动的影响和实际效果。

    (八)中院将适时对各基层法院、法庭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调解年”活动期间,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80%,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60%,自2009年4月起,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不低于90%。

    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40%,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30%。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率不低于6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40%。

    市中院受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30%,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20%。

    (三)全市两级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10%。

    (四)全市两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15%。

    (五)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巡回审判率不低于25%,刑事自诉案件的巡回审判率不低于35%。

    (六)各基层法院的立案庭及人民法庭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工作制度,作好人民群众的来访接待、诉讼指导及纠纷调处工作。

    (七)全市两级法院要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做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要动员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妇联、劳动保障、民政等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多元化调解。

    (八)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大对“调解年”活动的物资经费保障力度。要积极向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庭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争取专门的经费支持。

    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九)各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对于“调解年”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办法,报市中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十)各院要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并将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每月底报中院“调解年”活动办公室,中院每月通报一次活动进展情况。

    五、工作考核

    (一)全市两级法院要将“调解年”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审判人员的司法管理水平、司法业务能力、晋级晋职的重要指标。

    (二)中院将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申诉率纳入对各基层院的绩效考评。对“调解年”活动综合评定优秀的法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综合评定倒数第一的法院,各院一把手要向中院“调解年”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三)市中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在2009年5月下旬组织全市调解年活动的中期考核,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在2009年11月上旬组织对“调解年”活动的年度检查、考核。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调解年”活动的要求及制度措施落实不够,或在考核验收中弄虚作假、隐情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因为排查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全市、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一)有关“调解年”活动的配套文件和规定另行制定。

    (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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