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可一些黑心商人为了使自己经营的食品能卖个好价钱,竟不惜使用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化工原料。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工业松香拔除猪头、猪蹄、猪尾巴上的猪毛后加工成熟肉,并在其某某镇某某街的卤肉门市内销售。2014年4月25日,渑池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书面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工业松香拔除猪毛的行为严重违法。后被告人赵某某仍使用原来的铁锅并购买食用松香加工卤肉制品。2014年7月5日,渑池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卤肉店检查时,从赵某某门市提取熟猪头肉230克、从后院加工作坊黑色铁锅内提取黑色固体5克进行抽样送检。7月11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赵某某处提取的卤肉中检出工业松香成分;从赵某某处提取的黑色固体主体成份为工业松香。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