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9月2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该案件的起因就是在好心帮忙中发生的。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经济损失共计九千余元;二、驳回原告姚某对被告胡某(雇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席某驾驶他人一辆面包车去收购生猪,并雇佣被告胡某为其联系卖家。遂二人行至西安头村时,遇见了正骑摩托出门的原告姚某,二被告便向原告姚某打听道路,因怕二被告找不到道路,原告姚某自告奋勇的愿意为二被告带路。在带路过程中,由于小面包车紧急刹车而造成原告姚某受伤,经鉴定原告姚某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姚某无奈之下将其二人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均予认可。因原告姚某在为被告席某义务帮工期间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经调解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