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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7家ktv侵权案”作出判决:每首歌赔偿500元

  发布时间:2014-12-23 15:32:16


    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民权县某公司状告三门峡市17家ktv侵权播放歌曲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陕县温塘某ktv等3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按照每首歌5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回放:17家ktv被诉侵权,遭索赔150万元

    今年8月份以来,民权浩天公司发现三门峡数家ktv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等多首音乐电视作品。遂偕同律师、公证员到三门峡辖区多家KTV消费,在包间内先后点播了上述歌曲,并对曲目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刻录成光盘。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据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音乐制作公司,享有《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我要抱着你》等2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取得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含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200余首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有效一年。

    2014年11月,民权浩天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以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歌曲为由将三门峡市湖滨区、灵宝市、渑池县、卢氏县内17家KTV告上法庭,案件涉及2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请求法院判处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省级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原告与10家ktv达成调解协议撤诉

    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与涉案的10家ktv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这10家ktv的起诉。 调解成功后,10家ktv经营者纷纷表示此次侵权纠纷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著作权相关法律不太了解。“我们的电脑点播软件都是向郑州一家正规公司购买的,歌曲也是系统里自带的,以前一直认为即使构成侵权也是郑州公司侵权。经过这次纠纷,才知道只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并以此营利就必须付费。”灵宝市某ktv经营者感慨的说。

    另,从案发后至案件审理时,有4家涉案ktv因经营不善关闭,原告遂撤回了对该4家ktv的起诉。至此,三门峡法院受理的17件ktv侵权案件撤诉14件,法院对剩余的3起案件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每首歌赔偿500元

    12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余三案作出一审判决,陕县温塘某ktv等3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按照每首歌5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被告ktv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陕县温塘某ktv等3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

    二、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

    本案中,3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非人身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

    三、每首歌判赔500元的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法院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500元。

责任编辑: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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