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以要账为名在他人家喝酒吃肉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4 09:21:23


    男子借钱给甲女,甲女借钱给乙女,乙女与男子本素不相识、毫无干系,男子却以要账为名,在前罪缓刑期内,长期、多次非法进入乙女家吵闹,甚至还自带酒肉吃喝。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之间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4月下旬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位于渑池县某小区姚某某家中,以向李某某要账为由,在姚某某家中长时间停留和留宿, 姚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离开,陈某某拒不离开,并多次与姚某某发生争吵。2014年5月25日晚,陈某某伙同黄某伟(另案处理)、张某玉(另案处理)再次到姚某某家中,并在姚某某家中饮酒、吃肉滋事,期间陈某某与姚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姚电话报警后,处警民警到达姚某某家中,责令陈某某立即离开姚某某家,陈某某拒不离开,后出警民警将陈某某依法强制带离姚某某家。

    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姚某某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83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