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09年7月3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自称为某桥梁厂工作人员,主动与被害人刘某联系称该厂有废铁出售,刘某表示要去看看货,后二人去该厂看过货便以每吨3150元成交。刘某给付被告人李某定金1000元,双方约定到拉货时再给付15万元现金。11月29日上午刘某带15万元到该厂付给被告人李某,上午10点被告人安排装货后即离开现场,在装货中刘某无意从发货人口中得知厂方以每吨3300元卖出,且只收到7万元货款,而李某并非该厂工作人员,此时刘某再与被告人李某联系时其已不知去向。在案发后追回货款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