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王璐等212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5年1月5日至1月10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投放于在监狱设置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意见箱”;(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审判庭,邮编472000。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2015年三门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
2015年三门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