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餐桌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而有些餐馆老板却为了一己私利销售不合格食品,给顾客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近日,渑池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09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在渑池县和义马市各开办四川某某餐馆一个,后程某某明知赵某某、郑某某夫妇和邓某某销售的腊肉中添加有亚硝酸盐,仍先后从该两处采购腊肉,分别在自己经营的两个四川某某餐馆内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食客,共销售添加亚硝酸盐的腊肉约6000斤,销售金额10余万元。2013年8月6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程某某经营的渑池四川某某餐馆,当场查获并扣押腊肉500克,桂花牌精制盐1000克、白鹅牌高级精制盐11斤。经鉴定,扣押的腊肉中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含量为62mg/kg,桂花牌精制盐铅含量为0.55mg/kg,白鹅牌高级精制盐铅含量为0.31mg/kg。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应≤30mg/kg,而本案涉案腊肉中亚硝酸钠的含量已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