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某材料厂工作期间因触电死亡,死者弟弟丈夫以某材料厂未作赔偿为由,纠集亲属五十余人制作白布横幅并指使死者两个儿子身穿孝衣跪堵县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范一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马一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范一某的姐姐范二某(被告人马一某的妻子)在渑池县某某材料厂工作期间因触电死亡。6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以某某材料厂未作赔偿为由,纠集其亲属五十余人到渑池县政府门口,范一某用白布制作、书写“生命无价人命关天”的6米横幅,马一某指使其儿子马二某、马三某身穿孝衣、手持横幅跪在县政府门口并围堵县政府大门,指使其亲属在现场散发传单、起哄吆喝,阻挡县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及车辆出入县政府。当天上午,被告人马一某、范一某指使其亲属先后围堵县政府大门三次,围观群众100余人,严重影响了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当日11时10分许,渑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及派出所民警到场予以制止,被告人范一某等人围攻撕扯民警,阻碍执法,后范一某等人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另查明,2014年7月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马一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渑池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范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一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