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服务中心会计,却利用职务便利少录入过站产品吨数,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收取他人感谢费构成受贿。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龙某某涉案赃款60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龙某某利用担任渑池县某产品服务某某中心会计职务上的便利,为渑池县某某镇某红某产品购销站经营人张一某谋取利益,在电脑录入过程中,少录入过站吨数5726.14吨,致使张一某少交税费168692.08元,张一某为表示感谢,分多次送给龙某某现金55000元人民币和5000元加油卡一张,龙某某用于购买家具和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60000元,张一某补交税款238775.06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龙某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退交赃款60000元,且国家遭受的税款损失已被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系自首、初犯、案发后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国家税收损失已被挽回,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