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会兴法庭受理各类案件260件,离婚案件86件,占33%。其中,调解和好22件,撤诉20件,判决离婚44件。离婚案件的大量增加,派生出相应的法律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假离婚而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假离婚不仅仅损害的是债权人个人的利益,它对社会也存在极大的危害性,因此认真总结思考假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我们实际工作十分有益。下面笔者通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例如,湖滨区会兴街道张某,承包了一个蔬菜大棚,经营几年下来,债台高筑。债权人将其诉至法庭。在诉讼中,张某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可到了执行时,却溜之大吉。当执行人员到其住处执行时,女方拿出离婚手续,上面记载,家庭共同财产(含房屋八间)归女方,一切债务由张某偿还。面对离婚协议,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个体户刘某,经过几年不正当经营,家里盖起了楼房,高档家俱、家用电器应有尽有,但却债台高筑,债权人讨债成群。刘某拒不还债,债权人无奈诉诸法院,要求拍卖其家产抵还债务。但在法院执行时,刘某却理直气壮拿出一离婚证,上面记载:“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农民宁某,匆匆忙忙到法庭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夫妻和和气气离了婚,宁某放弃全部财产。离婚文书刚生效,而法院审理他人诉其债务纠纷案的判决书也随之而下,执行员去执行时,遭到宁某的家人阻拦,并出示离婚调解书,言明财产与宁某无关。
面对以上种种以借离婚为由规避法院执行的事件,我们在工作中应当如何处理。
思考之一: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应根据民法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同共有关系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我们不难看出,共同共有人之间,对财产和债务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还要负连带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结之日止)所取得的财产和债务,应视为共同共有,应当按照民法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一方面从共同债权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含从事工商业经营和农业方面的收入等)和购置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等),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此财产,在夫妻关系没有终结以前无法分割,也没有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只有在夫妻关系终结以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才能按照平等原则来确定各共有人应有的份额,明确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部分,但这种分割,要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中,一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的钱财,用于购置的家庭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确认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应当在处分前,首先归还共同债务,不能把本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不能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逃避法律。
另一方面,从共同债务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持共同生产和需要、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有特殊约定外,亦应视为共同债务。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夫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承担。不然的话,个人经营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就会产生盈利归双方,亏损一人承担的情况,显失公平。同时可以防止某些个体经营者钻空子,赚了钱归家里,赔了钱借口赖债不还,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债权人有权向该夫妻之间的任何一人进行追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债共同债务时,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一方或双方分担责任。
思考之二: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案情,在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前提下,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迹象(如一方表示放弃全部财产或承担全部债务),不要急于结案,盲目调解或下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其对外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其次,在审理债务案件时,一旦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搞了假离婚,将财产处分转移,要及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另一方追加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其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如若发现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调解文书的执行,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若属于本院审结的案件,本院直接再审纠正,若属外地法院审结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函告有关情况,讲明原因,建议通过再审纠正。
如若发现债务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情况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要求他们依照婚姻登记办法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没有再婚的)或对财产部分宣告无效,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思考之三: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婚姻登记机关,要教育所属婚姻登记人员,要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全面查清事实,恰当作出处理,对婚姻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依法不予受理;对有意放弃全部财产和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即便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也不予登记。对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搞假离婚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撤销该项离婚登记的决定,收回已领取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思考之四: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必要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堵塞婚姻登记方面的漏洞。如对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假离婚的司法建议,原婚姻登记机关置之不理或行动不力的,能否从立法上予以考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或授权原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政府进行处理纠正。
思考之五: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从刑事程序上讲,如婚姻当事人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数额较大的,就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婚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