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反映,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体现,是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形象的载体。为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辩法析理作用,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法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责任心,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制作促进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展示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裁判文书的格式上级法院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同时要根据案件特点,积极探索裁判文书的改革。改革要在保持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原则下进行,对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不应随意变动。
三、裁判文书要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辩法析理。
四、裁判文书的篇幅要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做到用词准确精炼,文句通畅明了。
五、裁判文书要体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过程。裁判文书对程序的表述要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要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起诉时间,上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的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等等。
六、裁判文书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明”。裁判文书要针对争议焦点,充分阐述裁判理由。不仅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明,努力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七、法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认真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带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裁判文书。
八、庭长、主管院长在审核裁判文书时要认真负责,发现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时要责令责任人及时改正。
九、裁判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低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裁判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