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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宣誓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8 15:15:12


    

                                       三中法〔2015〕5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宣誓制度的试行办法》已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中院审管办。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2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宣誓制度的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诚实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民事诉讼庭审中试行法官以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加人宣誓制度。

    一、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加人,应当进行宣誓。

    二、诉讼宣誓是必有程序。宣誓由审判长主持,独任审判的由审判员主持。

    三、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后宣誓。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宣誓。

    四、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加人向法庭宣誓。

    五、宣誓人应起立并举起右手宣誓。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带领宣誓。

    诉讼参加人宣誓,按照当事人(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进行。一方人数较多时,由1名代表带领宣誓。

    六、誓词样本见附件。各基层法院也可根据中院的誓词样本予以适当修订。

    七、宣誓人宣誓后应在各自的誓词上签字。签字后的誓词归入卷宗。

    八、宣誓程序纳入规范化、常规化管理,为庭审评查、卷宗评查的评查项目。

    九、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宣誓提示书,载明当庭进行诉讼宣誓的提示。

    十、诉讼宣誓制度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院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不定期开展诉讼宣誓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和督查,通报诉讼宣誓制度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办法和措施。

    附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宣誓誓词样本

    

附件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宣誓誓词样本

    一、法官誓词

    我(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以人格和良心庄严宣誓:在案件审理中,绝不偏袒一方,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如违誓言,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谴责,并受法律制裁。

    宣誓人:

    二、诉讼代理人誓词

    我以人格与良心庄严宣誓:我一定恪守职业操守,绝不实施有违法律和良知的诉讼行为。如果说假话、滥用诉权,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谴责,并受法律制裁。

    宣誓人:

    三、诉讼当事人誓词

    我以人格和良心庄严宣誓:在诉讼中保证如实陈述案情,做到诚信诉讼。如果说假话、提供伪证、滥提诉求,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谴责,并受法律制裁。

    宣誓人:

    四、证人誓词

    我以人格和良心庄严宣誓:我将向法庭如实作证,如果说假话作伪证,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谴责,并受法律制裁。

    宣誓人: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s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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