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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生索要5至20元保护费 寻衅滋事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31 08:19:55


    小小青年不务正业,召集一群未成年人形成小团体,为维持团体成员日常开支,把目标锁定在了在校学生的身上,强行收取所谓的“保护费”。渑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该案。以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晚,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聂某某安排陈某甲、陈某乙、董某甲、上官某乙、孙某某、高某某等人(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渑池某中学校门口将杨某甲、上官某甲、贺某甲、赵某等16名在校学生强行带至渑池县生态公园下边小广场。聂某某现场向学生训话,言语威胁,让学生们根据自身生活费情况定期按天或按周上交“保护费”5元、10元、20元不等。后陈某乙到学校门口收取“保护费”。期间,在校学生杨某甲上交40元、上官某甲上交5元、贺某甲上交3元、赵某上交8元。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聂某某安排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多次到某中学向在校学生王某甲收要替其“摆平”渑池某某KTV砸坏茶几事件的好处费,陈某乙等人将王某甲带至澧泉西区地下车库进行殴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纠集多人以索要“保护费”的方式向多名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扰乱学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何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各个家长和全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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