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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3 10:35:59


    第一条 为了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的尊严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强化保密意识,坚持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审理案件的内部情况向无关人员和当事人泄露、扩散。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四条 案件宣判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其新属、辩护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案件的承办人和负责审批、签发案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妥善保管经手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检查清点,对于不准外传、外借的郑宗、材料,应当严加保管。

    第六条 严禁携带案卷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不得将涉密卷宗带回家中。因工作需要须携带出差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案卷安全。

    第七条 已经结案的案卷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各类诉讼文书材料,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分为正卷和副卷。

    第八条 非因工作需要或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副卷材料。律师阅卷,只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九条 审判人员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制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各类诉讼案件的定密和划密工作,做到依法、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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