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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借款剥夺自由77小时 非法拘禁三被告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09:04:43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为讨要借款构成非法拘禁的案件。以被告人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9时,被告人吴某将借款未还的宋某某诱骗至渑池县某某街某某胡同内自己家中,被告人茹某某和范某在吴某的指使下看管宋某某不让其外出,以逼迫宋某某还清吴某借款10万元,非法剥夺宋某某人身自由达77小时。宋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14时许在吴某家中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指控认为,被告人茹某某、吴某、范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茹某某在其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吴某、范某非法剥夺宋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茹某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范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各被告人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结合本案的借款行为,吴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她与债务人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但吴某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法官提醒】对于为索债非法拘禁的案件,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其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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