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抱着趁机捞一把的心态,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到渑池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空调销售、收款。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销售空调的货款15.21万元私自挪用归个人使用,向公司负责人谎称货款一直未收回。2014年3月份,公司负责人发现周某某挪用货款一事,多次向周某某催要,周某某于2014年5月份归还3.5万元,余下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公司负责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向渑池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退赔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渑池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521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退赔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