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陕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在麦田架设“电网”捕猎,被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是渑池人。2014年12月30日17时许,王某某开车从三门峡返回渑池途中路过一片麦田,想起车上有捕猎用的工具,便从车上取出“高效捕鼠仪”、电瓶、铁丝杆等工具,在麦田布设起电网,准备打野兔。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