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金融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款,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担保人提起了上诉,称担保书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不是本人的字迹和号码。近期,三门峡中院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1年7月,李四向银行申请填写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小侯、张三(该案上诉人)为保证人。李四在上述申请书上借款申请人处签字,小侯和张三在担保人意见处填写“同意”并签名。同年,银行与李四、小侯、张三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归还借款,银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李四承担还款责任,小侯、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其未出具过担保,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三门峡中院经审理另查明:2011年 “个人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张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一栏所填xxxx与上诉人身份证号码xxxxx不同。
三门峡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银行对李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张三”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张三所为。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所填的张三身份证号码与其真实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同时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对其借款进行担保。一审判决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