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科技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二、起草、修改和批注文件,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
四、诉讼卷宗由各业务部门收集登记后,统一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各种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二季度立卷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
五、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指导后,又不改正者或私自留存诉讼卷宗或重要文件者,应追究其责任;
六、档案部门应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对本院各部门和基层法院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