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渑池法院审理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2012年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2件;2013年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73件,2014年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98件;2015年1-3月份,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6件。保险合同纠纷的大幅度增加,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既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危及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我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有如下特点:一是从纠纷的类型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占该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很大,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比例相对较少。二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因多样化。统计显示,引起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保险人拒赔的理由往往是免责或者双方对赔偿项目标准认识不一。三是争议事实难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而保险人也有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义务。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是否告知极易起争执,保险人通常因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免责,投保人也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四是保险公司拒赔多,但胜诉少。统计的1129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诉讼约占65%。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但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大多没有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甚至存在代投保人签名的违规行为,免责条款往往被认定无效,导致保险公司败诉。五是从涉及保险人作为被告的情况看,本地区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几乎均曾被提起诉讼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六是从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看,一审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不出庭应诉,调解结案的案件逐年减少。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让老百姓不易看懂,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合同内容;有些合同保险人还故意设有陷阱。二是投保人法律意识不强。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有限,对保险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认识产生许多偏差,甚至还有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大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明确;还有的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三是保险代理人怠于履行说明义务和审查义务。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利用熟人关系,在利益驱动下,肆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回报,不提示风险和说明免责条款,不审查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甚至故意隐瞒相关情况。而投保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不去关心保险条款的内容,甚至让业务员代为签名。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四是投保人缺乏诚信,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但据统计反映,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往往缺乏 “诚信”。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五是保险人怠于履行保险义务,拖延理赔现象普遍。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及损失情况,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理赔的基础。但是,许多情况下,保险人往往不及时到现场勘察,不及时进行定损。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赔偿时,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拖延。在责任保险中,对保险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主动向投保人提供帮助,在投保人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不予认可。
妥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是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投保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守信的保险代理人,而且在投保前还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时也要了解投保人的相关告知义务,避免因自身的疏忽而引发纠纷。
二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形成书面制度发放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对保险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需要诚实守信,及时赔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站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角度,理解和执行保险条款,及时赔付保险金,树立起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保监会应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责成保险公司作出处理,以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加强审判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选择典型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公众对投保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了解,避免签订合同时疏忽告知条款等而造成纠纷。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的纠纷,通过向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