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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04 11:33:23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矛盾较为普遍,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由此带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审判机关应如何面对和解决此类纠纷反映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2012年——2014年渑池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2012年离婚案件473件,2013年离婚案件507件,2014年533件,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分析,离婚案件不断呈现新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76件;结婚1—3年的226件;结婚3—5年的450件;结婚5—10年的151件;结婚10—20年的75件。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3.5%,30—40岁的离婚的占32%,40—50岁离婚的占16.3%,50岁以上离婚的占8.2%。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逐年上升。女方起诉离婚的2012年有203件,2013年263件,2014年298件,女性起诉的绝对数量和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

    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根据三年的结案情况看,最终离婚的比例高达79%。

    5、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

    6、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2年为24件,2013年为60件,2014年为83件。

    7、缺席的比例高,2012年为52件,2013年为63件,2014年为84件。

    8、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82件,占案件总数的12%;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82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71件。

    三、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年轻人的恋爱观、婚姻观不断发生改变。以前的社会环境相对比较封闭,人们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随着现在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与异性接触的机会比较多,婚恋观正在发生变化。部分年轻人脱离了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更容易组建家庭,但同时也造成了部分年轻人婚恋关系错位,在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夫妻之间的感情不牢固,加之观念的变化,大家在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就造成了离婚案件的不断上升。

    2、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逐年提高。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3、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目前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通常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4、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公告送达的困难就在于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本院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流动性较大,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家人不配合,无法查找其下落;另外就是一方存在婚外情,干脆与情人远走高飞,长时间不和家人联系。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法官通常会对当事人解释需等下次起诉,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1、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建议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2、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我们要加强宣传,让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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