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汉军等22名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将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对任汉军等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对任汉军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三、对在公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398-2967478
附: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七批)
(1)王法元诉任汉军、李海俊一案
案 号:(2008)三法执字第00096号
执行依据:(1998)豫经二终字第322号判决书
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未结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执行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任汉军,身份证号:41128********,住灵宝市长安路南十街坊366号
被执行人:李海俊,住灵宝市故县镇安家底村103号
基本案情:根据(1998)豫经二终字第322号判决书,被告任汉军、李海俊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法元支付3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任汉军、李海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任汉军、李海俊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2)黄志平诉赵文刚一案
案 号:(2015)三法执38号
执行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93.8万元
未结标的:793.8万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文刚,身份证号:41122********,住灵宝市建设路四街坊104栋501号
基本案情:根据(2014)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赵文刚应向原告黄志平偿还793.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赵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文刚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3)荆纪纲诉李发军、张宝坡借贷纠纷一案
案 号:(2014)渑执字第656号
执行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0000元
未结标的:10000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发军,身份证号:41122********,住渑池县仁村乡台口村二组2号。
被执行人:张宝坡,身份证号:41122********,
住渑池县段村乡上涧村六组9号。
基本案情:根据(2014)渑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发军应于2014年9月前偿还原告荆纪纲借款1000000元,被告张宝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生效后,被告李发军、张宝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发军、张宝坡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4)曹丽诉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渑执字第638号
执行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86546.28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656546.28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艳丽,组织机构代码:59486518-2。
基本案情:根据(2014)渑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曹丽货款886546.2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分期履行230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
(5)徐波诉胡佳佳、郑丽玲借贷纠纷一案
案 号:(2015)渑执字第235号
执行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0元及违约金(另算)
未结标的:300000元及违约金(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佳佳,身份证号:41122********,
住渑池县仰韶镇乡政府家属院。
被执行人:郑丽玲,身份证号:411221198902060529,
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6号楼1单元8号。
被执行人:上官冶楠,身份证号:41122********
基本案情:根据(2014)渑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佳佳、郑丽玲应偿还原告徐波借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上官冶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胡佳佳、郑丽玲、上官冶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胡佳佳、郑丽玲、上官冶楠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6)刘刚宾、何德成诉安小军、詹华一案
案 号:(2014)陕执字578号
执行依据:(2013)陕民初字12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4600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74600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安小军,身份证号:41122********,
住陕县西李村乡原村
被执行人:詹华,身份证号:411222198308173173,
住陕县西李村乡原村
基本案情:根据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小军、詹华在判决生效后应支付原告74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安小军、詹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慧针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7)韩玉霞诉秦风云、安俊堂一案
案 号:(2015)陕执字61号
执行依据:(2014)陕民初字8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6448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56448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秦风云,身份证号:41122********,
住陕县原店镇市场区大营农行家属。
被执行人:安俊堂,身份证号:41122********,
住陕县原店镇市场区大营农行家属。
基本案情:根据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风云、安俊堂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玉霞56448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秦风云、安俊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韩玉霞向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慧针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8)王改萍诉张玉芳一案
案 号:(2014)陕执字169号
执行依据:(2013)陕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0元
未结标的:3000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玉芳,身份证号:41122********,
住河南省陕县西张村镇学区家属区
基本案情:根据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卫松林、张玉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卫松林、张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卫松林、张玉芳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9)罗峡彬诉杨海林、李娟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5)湖执字第193号
执行依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执行标的:575000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575000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海林,身份证号:41122********,
住卢氏县五里川镇河南村七组29号
基本案情:根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海林、被告李娟共同支付原告罗峡彬租赁费57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罗峡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海林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0) 王天虎诉段保明借贷纠纷一案
案 号:(2015)湖执字第135号
执行依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2万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32万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段保明,身份证号:41120********,
住三门峡市开发区湖滨路财政局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四楼西户
基本内容:根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令:一、被告段保明在2014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天虎借款32万元(利息不再主张)。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偿还本金32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32万元利息月息1.2分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其它互不再追究。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段保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天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段保明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1)杜连生诉郭跃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5)卢法执字第40号
执行依据:(2014)卢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50000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郭跃玉,身份证号码:41122********,
住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玉皇花园2号楼1单元1楼西
基本案情:根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跃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连生欠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执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郭跃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郭跃玉仍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2)杨腊平诉高华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卢法执字第464号
执行依据:(2014)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6851元
未结标的:46851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华乔,身份证号码:41232********,
住河南省宁陵县黄冈乡张桥村125号
基本案情:根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高华乔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腊平欠款46851元,逾期按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高华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高华乔仍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3)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案 号:(2013)灵执字第591号
执行依据:(2013)灵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8万元及利息(另算)
未结标的:58万元及利息(另算)
执行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转飞,组织机构代码:78806556-2。
被执行人:郭转飞 41128********
地址:灵宝市建设路三街坊建设市场25号
被执行人:郭讯飞 41128********
地址:灵宝市新灵街八街坊45栋109号
被执行人:崔丹茹 41128********
地址:灵宝市新华街七街坊解放村282号
执行内容:根据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崔丹茹偿还原告借款5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崔丹茹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