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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不还款 保证人偿还依法追偿

  发布时间:2015-05-11 08:49:59


    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让昔日好友为其担保借款三万,而后外出下落不明。借款到期后,在出借人多次讨要下,保证人好友偿还了该笔借款,现保证人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2013年5月10日,被告郭某某经原告狄某某担保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个月,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还清,逾期按每日利息3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某未还,2013年6月份被告郭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王某某多次向原告催讨,2014年5月7日原告狄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0000元、利息15000元。现原告狄某某诉求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作为保证人已替被告偿还借款,履行了保证责任,有借条和收到条、村委会证明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狄某某向被告郭某某追偿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承担利息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狄某某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相关链接:《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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