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入狱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二进宫。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杨某某指使马某某(已判决)携带毒品与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0时许,马某某携带毒品到渑池县火车站北口附近准备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马某某身上查获十包共3.2克黄色可疑粉末。同年4月10日,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马某某处查获的黄色可疑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海洛因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中马某某未将海洛因交付购毒人李某某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