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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3 10:38:39


    一、本院档案资料,应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二人以上,持县以上有关机关或部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三、档案文件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严禁拆卷或抽取文件,违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利用文件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或隐私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等结论性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五、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阅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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