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该活动开展以来,湖滨区法院按照省高院、市中院要求,以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贯彻“以调为主”的原则,实现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面加强各类案件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大案、难案、群体性纠纷案件,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构建了和谐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力促进了辖区社会的稳定团结。
法院党组:
“软实力”才是“硬道理”
由于辖区农业人口比重大,婚姻家庭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等历来都是民事案件的主流,其纠纷主体大多为最基层的普通百姓,对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他们将缠诉不已,而且矛盾容易激化。审判实践中,因一堵墙、一棵树而打几年官司的现象屡见不鲜。
全省人民法庭工作暨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后,湖滨区法院为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落实。他们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调解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调解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睿妮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强化了对全院活动的组织协调。该院法官脱下法袍,深入群众中走访、调查、调解、开庭,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形成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以司法调解为主要方法,巡回开庭、巡回办案为重要途径的“湖滨模式”,走出了一条公正司法、民生司法、和谐司法的司法为民之路。
立案调解:
不必对簿公堂仍然案结事了
“你成天在外面赌博,钱一分也不拿回家来,我跟你离婚!”
“离就离,我还怕你不成?”
9月里的一天上午,在湖滨区法院立案大厅里,一对等候立案的夫妻互相指责,吵闹不休。这时,一位法官走了过来:“年轻人不要吵了,跟我来。”说着,法官将这对夫妻带进色调柔和的“温馨调解室”。两个多小时后,在这位法官的劝导下,这对夫妻摒弃前嫌,拉着手走出了调解室。
立案庭庭长秦英说,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后,移送审判庭审理前,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解。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立案调解对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效率高费用低”优势。接待每一个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立案庭法官总会向他们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将立案调解与法定诉讼程序的不同进行说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意,立案法官就会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在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再安排具体时间。调解过程中,双方先坐在一起讨论争议焦点,称为“面对面”,当面如果难以达成协议,再由法官分别进行调解,这又被称为“背对背”。 立案调解最长不超过15天,法官们正是利用立案审查期间来进行释法和调解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最后一次诉前和解机会。调解成功,既能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又能缓解审判压力,从而实现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民事调解:
息纷止争促和谐
“如果用微笑解决不了问题,那么愤怒就更加解决不了。”怒气冲冲的一方当事人拿起包往外走时,听到民一庭法官的这句话,一怔之后,重新坐回到沙发上,对面站着的依然是面带微笑的法官。
8月里的一天下午,在湖滨区法院三楼的温馨调解室里正在进行着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落座之后,负责调解的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在两个多小时的调解中,看不到法庭肃穆的威严,感觉不到法官的神圣和遥远,大家就像在拉家常,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委屈以及对法律的不解倾怀以诉,而法官则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分析利弊,寓法于理,寓法于情。
化干戈为玉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让每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双赢,案结事了,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民事法官办案的最高境界。
采取换位思考做好思想工作,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来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法官再从中辨法析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能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院民一庭在审理刘某诉一家企业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议案中,刘某听说该企业有车去郑州办事,在经司机同意后搭车同行,车行至高速公路巩义段失控翻车,致刘脊柱压缩性骨折伤,刘某起诉要求该企业赔偿其全部损失。企业认为自己单位的司机是善意地让原告搭车,不愿意赔偿损失。原告得知企业不愿意赔偿后,情绪十分激动,办理此案的法官通过做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各自的法律责任,也让双方当事人说明自己的委屈,并站在对方角度换位思考,也找出类似善意同乘的案例让双当事人看,从而在心理上去掉各自不合法、不合理的念头。经过双方的工作,最后达成被告企业一次性赔偿刘某3.3万元的和解协议。
调解案件一定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你不是在做秀和走过场,而是在真真切切、一心一意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要让当事人为你的工作精神所感动,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据民一庭庭长秦志强介绍,在他们调解成功的数十起案件中,其实有许多案件根本没有用任何调解技巧,当事人完全是被他们的工作精神所感动,知道他们是在真正在为他们办事,而主动放弃先前的不合理要求,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
立体式调解:
实现“内外兼修”“全覆盖”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坚决不上交。”这是湖滨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提出的一项硬性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该院提出了“心往法庭想,劲往法庭使,钱往法庭花,人往法庭去”,重点加强了基层法庭尤其是辖区乡村的调解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建立完善了以会兴、崖底两个法庭为依托,覆盖全区的“便民诉讼网络”。 据了解,法官们不仅讲求实效地全程调解,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成立巡回办案组,走村串户,送法下乡,就地调解。从3月起,他们实行超前介入,开展了法官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的法官“五进”活动,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多个巡回审判点,两个法庭针对辖区群众距离法庭较远的实际情况,还在辖区建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全面推广“巡回办案”模式。今年5月,他们又抽调具有丰富民调经验的法官开展民调培训工作,同时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聘请乡村调解联络员参与调解工作,实现了调解工作“村村通”,加强与辖区“流动调解”及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沟通,实现诉调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官们不再坐堂问案,而是走出法庭,来到田间地头、居民家中进行办案。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法官们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外围的调解网络建成后,该院又从内部着手,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将调解从一审向立案、再审、执行以及信访接待工作中延伸,从民商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延伸,建立起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等覆盖各个审判领域和审判全过程的立体调解机制。
调解6法:
让当事人双方“走出法庭天地宽”
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湖滨区法院法官们总结出10多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重点有6种:1.“面对面”调解法,即给双方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机会,讲清原因,消除误会,促成调解; 2.“背对背”调解法,即分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各自的理亏之处,再综合双方提出的要求,分头磋商,拉近距离;3.“冷却”调解法,即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任何劝说,把双方当事人隔开,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4.“合力”调解法,即充分调动当事人所信任的亲友、领导、长辈等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促成案件调解结案。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法官不太信任的情形;5.“协调沟通”调解法,即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主动找有关领导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6.“案例说服”调解法,即让当事人通过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慢慢考虑得失,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与此同时,他们根据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多策并举,创新工作思路,对上述调解方法在信访、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大力推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努力实现“三认同”:一是理论认同。首先是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省高院和市中院“调解年”活动精神,深刻领会调解工作在化解纠纷、促进稳定、构建和谐中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官对调解的理论认同感。其次是利用法官“五进”活动的有利时机,加大“调解年”活动的宣传力度,促使社会公众对法院调解工作的理论认同。二是情感认同。其一是送法下乡活动,加强法官与群众的情感交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真正了解群众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促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其二是巡回办案,将具体案例带到群众身边,让其亲眼目睹法官的调解过程,并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使其情感上认同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三是实践认同。其一是开展回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通过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状态了解,发现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当事人及其周边群众对调解化解纠纷的方式充分认同。其二是自动履行率较高。通过调解双方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都会自觉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缓解了执行压力。同时,问题从源头上得到解决,也避免了新的信访问题出现。
活动效果:
调解开出和谐花
在以上措施下,湖滨区法院“调解年”活动初见成效:今年以来,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87%,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70%,行政案件协调率高达100%,执行案件和解达65%,行政案件通过调解协调解决率90%,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审结率高、调解率高、执结率高、重审改判率低的三高一低的良好局面。在巡回办案竞赛活动中,更可喜的是,许多久拖不决、存在重大隐患或是当事人长期上访的“骨头案”被圆满化解。
湖滨区法院院长任睿妮高兴地说:“‘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使法院获得了‘双丰收’,一方面大量案件通过调解被及时化解,大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调解工作使广大法官增强了司法为民的意识,树立了调解优先的理念,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调解能手。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对湖滨区法院的法官们而言,他们的爱心又有多大呢?“实实在在做好本职工作,百姓满意了,我们就欣慰了。”“调解好了,挺有成就感的。”“这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一份责任。”“等到没有纠纷可调解的时候,应该就是我们追求的大舞台吧。”“看到想要离婚的男女双方,经过我们的调解后,一起喝交杯酒,那场景真让人感动。”……法官们朴实的话语,体现了他们的刚正有情,他们凭借一张明理释法的口,构造了一个镌刻在百姓心中的“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