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经过渑池法院干警四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告孙某某、芦某某最终配合法院将自己保管的另一被告何某某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部交由法院执行。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三门峡鑫丰农业有限公司、何某某、芦某某、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渑池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告何某某丰田轿车一辆,但车辆不知下落。
13日清晨6时许,该院张村法庭的马庭长接到原告丈夫张某某打来电话,称自己发现法院拟扣车辆停放在义马一居民小区内,请求法院快速采取保全措施。毛庭长接到电话后,当即向领导汇报并组织警力前往义马执行。8时许执行人员赶到该小区敲芦某某家门时,被告应一声后再没反应,执行人员便通过门铃通话器,隔门与被告家人讲明来意以及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该家人再不理会执行人员。时间在一刻刻过去,执行人员经合议后,一方面派人在被告家门口守候,一方面拟采用拖车方式强制执行,并找到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经再三说明情况后,该物业答应协助法院执行。11时许,当拖车赶到执行现场后,被告夫妇突然从家中出来,以自己系受害人、该车用于抵顶自己债务、无法向公司老板交差等种种理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向被告夫妇析理释法,讲明诉讼保全的意义以及妨害执行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说服被告夫妇,配合法院执行。
12时许,当被扣押车辆行至小区大门时,又一中年妇女突然将一长条椅凳横跨小区门口,坐在椅登上拒不让路,并嚎啕大哭称自己也是受害人,不许扣押车辆驶出,执行人员再次劝说解释,遂将车辆安全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