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水等17名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将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对李书水等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对李书水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三、对在公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398-2967478
附: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0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八批)
(1)邵静诉李书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5)三法执字第001号
执行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46.52万元
未结标的:546.52万元
执行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书水
身份证号:41122119811007151X
家庭住址:渑池县西阳乡天坛村一组
基本案情: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书水偿还原告邵静546.5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李书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书水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2)渑池农商行诉史淑珍、贾贵祥借款担保一案
案 号:(2015)三法执字第13号
执行依据:(2014)三仲调字第65号调解书
执行标的:104.419万元
未结标的:104.419万元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史淑珍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住址:渑池县城关镇小西关南街4号
被执行人:贾贵祥
身份证号:41122119551214401X
家庭住址:渑池县果园乡八里寨村二组33号
基本案情:根据三门峡市仲裁委员会 (2014)三仲调字第65号调解书:史淑珍、贾贵祥偿还渑池县农村商业银行104.4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史淑珍、贾贵祥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史淑珍、贾贵祥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3)樊永军诉王安民、尤金霞借贷纠纷一案
案 号:(2015)三法执字第25号
执行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39.598万元
未结标的:439.598万元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安民
身份证号:41128********
家庭住址:义马市千秋路义马新村5号楼1单元4号
被执行人:尤金霞
身份证号:41121********
家庭住址:义马市千秋路义马新村5号楼1单元4号
基本案情: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安民、尤金霞偿还原告439.59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王安民、尤金霞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安民、尤金霞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4)刘惠萍诉郭伟光、刘玉霞借款纠纷一案
案 号:(2015)渑执字第283号
执行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未结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郭伟光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地址:渑池县洪阳镇刘村八组1号。
被执行人:刘玉霞
身份证号:41122119750409252X
家庭地址:渑池县洪阳镇刘村八组1号。
被执行人: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光
组织机构代码:58707808-4
基本案情:根据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伟光、刘玉霞偿还原告刘惠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伟光、刘玉霞、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郭伟光、刘玉霞、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5)许爱玲诉刘民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渑执字第320号
执行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771.15元及利息
未结标的:26771.15元及利息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民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地址: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五组十三号。
基本案情:根据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民偿还原告许爱玲钢材款26771.15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民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6)贺建云诉赵志刚一案
案 号:(2013)陕执字296号
执行依据:(2011)陕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2000元
未结标的:1920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志刚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地址:陕县王家后乡鹿马村寺后组
基本案情:根据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志刚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19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赵志刚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向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志刚仍拒不履行。
(7)单建芳诉李明明借款纠纷一案
案 号:(2015)湖执字第131号
执行依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元
未结标的:200000元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明明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住址:住三门峡市南山公馆一号楼一单元二十四楼西户
基本案情:根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明偿还原告单建芳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明明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8)詹家友诉刘虎虎一案
案 号:(2015)湖执字第189号
执行依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2255号调解书
执行标的:317442元
未结标的:317442元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虎虎
身份证号:14072********
家庭住址: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宏江广场7号楼1302室
基本案情:根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2255号调解书:被告刘虎虎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詹家友油款317442元。逾期未偿还,从2014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虎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詹家友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虎虎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9)许丽萍诉杨保元一案
案 号:(2015)湖执字第35号
执行依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82500元
未结标的:782500元
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保元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住址: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海洋新城1号楼1单元8层802号
基本案情:根据(2014)湖民一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保元归还原告许丽萍借款782500元及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杨保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许丽萍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保元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0)梁玉辉诉李安民、李邦劳借款纠纷一案
案 号:(2014)义执字第336号
执行依据:(2014)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0万元
未结标的:60万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安民
身份证号:41120********
家庭住址: 义马市珠江路东段经济适用房1号楼东单元4楼
被执行人:李邦劳
身份证号:41128********
家庭住址: 义马市珠江路东段经济适用房1号楼东单元2楼
基本案情:根据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梁玉辉人民币6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相应利息。二、被告李邦劳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安民、李邦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安民、李邦劳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1)聂丹丹诉杨小霞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义执字第362号
执行依据:(2014)义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元
未结标的:100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小霞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住址:义马市千秋路中行家属院后独单元楼三楼西门
基本案情:根据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聂丹丹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聂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聂丹丹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2)平建海诉王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义执字第358号
执行依据:(2013)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4900元
未结标的:749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安国
身份证号:41122********
家庭住址:义马市新区东裴村一组
基本案情:根据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安国欠原告平建海74900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原告1500元,至2016年11月1日之前付清欠原告平建海款项,逾期付款剩余款项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王安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安国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13)张东西诉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14)卢法执字第416号
执行依据:(2013)卢民五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
未结标的:23000元及利息
执行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强
身份证号:41122419790110913X
家庭住址:卢氏县沙河乡马家村平泉头组22号
基本案情:根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西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强在三次履行7000元后,拒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