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谢某持一张银行工作人员打的收条要求银行返还18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0日,谢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该银行借款20万元整,用于生产经营。该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偿还本金。2012年12月30日,该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到谢某经营场所以提前完成任务为由收取了谢某18万元,并向谢某打了一张收条。后王某下落不明,被银行开除。2013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谢某按合同约定到银行归还了借款。之后,谢某以银行多收取了自己18万元为由要求银行返还。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没有出具银行正规票据,不能证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乃履职行为,没有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与银行有关的业务一定要亲自到柜台办理,不能轻信他人的片面之辞,即使是面对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应当索取正规、合法票据作为凭证。如此,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