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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3 10:39: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两极法院计算机网络和“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管理组织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是三门峡市法院系统计算机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规划、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法院的计算机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即对“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技术维护。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计算机工作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技术科或技术室。

    第四条  两级法院的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本院的计算机及网络和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院计算机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对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及应用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中心机房是全市法院计算机广域网的信息运转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中心机房发出的指令和要求,基层法院系统管理员必须执行。

    第六条  两级法院的计算机工作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指导有关人员在网络上正常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两级法院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保证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两级法院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尽快解决或者答复。

                                                      第三章  网络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确定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对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两级法院的网络用户必须按照各自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和计算机口令告诉他人,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的标识和口令进入计算机网络进行操作或查阅信息。  

    第十条  各网络用户第一次领取计算机密码后,应当及时自行更改密码,如发现本人密码有泄漏的可能,应当立即予以更改,如遗忘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应当书面向本院计算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清除原密码后,再由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第十一条  两级法院的系统管理员应当每个季度更换一次系统操作口令,以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任何网络用户未经中级人民法院技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系统中存贮的和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各种软件。如因非法拷贝引起版权纠纷,由拷贝人承担人相关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或秘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十四条  在三门峡法院计算机广域网上运行的计算机不得在物理上与任何外部计算机网络相联接。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本市及上级法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计算机资源安全管理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各法院计算机网络运行初期,其主机房的数据库服务器实行10小时开机制度,时间从上午8时至下午6时(双休日和法定假日除外)。

    第十七条  自各法院计算机网络试运行满三个月之日起,其主机房的数据库服务器实行24小时开机制度(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基层法院主机房没有接到中级人民法院中心机房的关机指令,不得擅自关闭数据库服务器。基层法院主机房因设备检测、维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关闭数据库服务器的,应当事先得到中级人民法院中心机房的书面许可。

    第十八条  实行24小时开机制度的主机房,在夜间和休息日机房无人值守期间,两级法院应当对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停电等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库服务器的不间断运行。

    第十九条  计算机机房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准吸烟;不准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防盗、防火、防停电等设施和其他安全、应急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两级法院计算机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关文件、资料、文档等文字材料,以及光盘、磁盘、磁带等介质材料。存贮介质上应当附有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机房。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前,必须经本院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有关手续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两级法院主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接替。值班人员遇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本院领导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系统安全运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两级法院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两级法院主机房的数据库服务器必须安装不间断电源,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如发生供电中断,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正常退出系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两级法院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系统的备份和数据备份工作。数据的完整备份每周不得少于两次,递增备份每天均要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上网运行的微机不准使用软盘和光盘驱动器。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数据拷贝的,应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拷贝。

    第二十七条  两级法院系统管理员应当认真做好计算机防病毒、防窃密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容侵入计算机网络。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向中级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计算机用户应当做到上班时开机,下班时关机,不得频繁地关闭、开启计算机;关机应逐级退出各应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  开机时必须先开启外部设备,再开启主机。关机时必须先关闭主机,再关闭外部设备。

    第三十条  已经接插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不得再接插非计算机电器设备,特别是不得接插复印机、电加热器、移动电话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计算机网络用户不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不得自行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两级法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和使用情况登记的制度。

                                                    第五章  上网信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准上网;

    第三十四条  内部事项不宜上网;

    第三十五条  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比较敏感的信息或从长远考虑对保守国家秘密可能造成隐患的信息,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上网;

    第三十六条  上网的各类信息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和备案制度,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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