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关于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5-06-17 18:08:12


    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我院在审理王继红等诉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发现你办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此,特建议:

    1、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是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而非行政机关,所以,你办给申请人的《答复书》应加盖市政府的印章,而非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印章

    2、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能凭主观推断申请内容。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函告我院。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893738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