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我院在审理王继红等诉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发现你办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此,特建议:
1、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是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而非行政机关,所以,你办给申请人的《答复书》应加盖市政府的印章,而非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印章
2、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能凭主观推断申请内容。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函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