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灵宝后地一枣农因购买使用假冒农药致使枣园减产,诉至法院获赔12000元。近日三门峡中院判决维持一起因假冒农药致农民减产案件,判决陕县植物保护公司批零门市部、三门峡市中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枣园损失12000元。
经一审、二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张某从陕县植物保护公司批零门市部购买了赤霉酸、除草剂、座果灵,将购买的上述药物喷施在自家的枣园里,半个月后,发现正处花期的花开始干枯,所剩无几,严重减产。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2000元。陕县植物保护公司批零门市部售买的赤霉酸、除草剂、座果灵农药,经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定系假冒伪劣产品,且上述药品是三门峡市中科公司直接配送到陕县植物保护公司批零门市部。
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