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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23 10:46:09


    1、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护法庭秩序 。

    3、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4、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庭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5、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7、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8、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9、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制度。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对违反法庭制度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11、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制度。

    12、加强审判庭的维护,做到各类标志明确,通道顺畅、场地整洁,座椅完好,安检、空调、电脑、灯光、音响等设备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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