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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被要债 “保证书”系胁迫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5-07-17 10:25:08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因母亲欠债,儿子结婚当天被人要债,儿子为婚礼正常进行,被迫给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为此儿子将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保证书”。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债权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6日,胡某在某小区新房筹办结婚仪式。上午九时许,成某、成某某带人举着自制的“老赖于某某借钱不还”的标牌来到新房所在小区讨要债务。于某某系胡某母亲。胡某为使结婚仪式顺利进行,同成某某进行协商交涉。协商的结果是由胡某向成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胡某今天自愿将名下一辆轿车一辆抵押给成某某,(按估价算),胡某,2014.6.26,替母亲还帐,如母亲不还,我自愿替母亲还20万元”。胡某将其所有的轿车交成某某开走。现胡某以保证书系其受成某、成某某威逼所写,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某出具的“保证书”,成某、成某某返还扣押车辆。成某、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结婚是人生大事,是中华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传承,包含着社会对新人的美好期待和祝愿,这种善良的风俗习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成某、成某某采取举“老赖于某某借钱不还”标牌、围堵婚礼队伍等方式要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胡某母亲于某某的名誉,也阻挠了胡某婚礼的正常进行。胡某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公民合法的债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主张,任何讨债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走法律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方法。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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