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信息公开案件呈现猛增态势,笔者对2015年以来三门峡地区受理的48起信息公开案件予以梳理,发现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案件占比高达91.7%,该类案件存在维权抱团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特点
1、跨区域当事人间互相勾通、关联
地块内的被拆迁人抱团诉讼,甚至出现各地块之外的当事人之间互通消息、互相影响是该类案件的新动向。如在审理张某某诉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庭审中,旁听人员中不仅有洛阳当地的拆迁户,还有三门峡市上村地块的拆迁户。
2、通过信息公开曲折表达利益诉求。
申请人在征地拆迁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诉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其诉讼链条不断向前回溯,信息公开成为申请人曲折表达其主张或权利的途径。
3、协调撤诉率低
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信息公开撬开政府拆迁违法的突破口,故该类案件协调撤诉率极低,占协调撤诉案件比不足1%。
二、问题集中反映为“五不”
1、信息公布“不集中”
拆迁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布不集中的弊病尤为凸显,各类信息往往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网站或繁杂的栏目之下。
2、信息公开“不完整”
实践中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止一项内容,可能涉及多项。而相关机关仅答复部分信息,对其余信息只字不提。
3、信息公开形式“不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规范了信息公开的形式,即应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以适当形式提供。但实践中却存在政府推诿自己的责任,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适当的形式提供的问题。
4、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公开”
当事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对于其所欲取得的信息内容表述不全面,或是对具体文件、政策的名称表述不精准,行政部门便能径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规避披露信息的责任。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有第35条规定了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是概括性的,缺乏操作性和威慑力。例如对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何种行为界定为“不依法履行”?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情节严重”?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何种情形属于“不及时更新”?……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处于比较模糊的、概括性的规定中,导致无法追究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无法律责任必然使公开义务形同虚设,没有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三、对策
1、政府信息公开应严格依法进行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
2、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而规范我国征收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
3、建立严格的配套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非常薄弱的领域,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有关组织的利益使该领域的信息公开非常困难。只有尽快引入并完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才能推进该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才能将该领域的矛盾逐步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