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使用法警现有警力,更好地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用警单位必须提前三天由负责人签字,书面填写使用司法警察申请表(紧急情况除外),注明申请事由、去向、用警人数、时间、任务及要求、案件简要情况、注意事项等。
2、调派法警必须由支队统一安排,禁止法警私自出警,警力应在法警职责范围内使用,违者将严厉追究。
3、法警支队根据现有警力,提出派警意见,由用警单位呈送主管院长审批后,将通知单附上提票及有关手续一并交法警支队。
4、辖区内调警四人,由支队领导批准;调警五人以上或辖区外三人以上,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5、如果用警单位改变用警时间或有其他情况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法警支队。
6、如需法警参与强制执行案件,须由院长批准,并在提出用警申请时向法警支队介绍案情及有关事项。
7、遇执行死刑、应对突发事件等重大警务活动,由法警支队在辖区内统一调配警力,各法警大队必须执行命令,听从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