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也是就案说法,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轻涉法涉诉信访压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将能够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信访问题全部导入法律渠道,特别提到要发挥律师参与信访的作用,通过律师代理,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申请再审程序,减轻涉法涉诉信访压力。但实际工作中,民事申请再审工作的开展并不一帆风顺。通过对我院2013年以来申请再审工作开展情况的分析便可见一斑。
2013年以来,我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6件,经立卷审查,办结22件,其中驳回申请12件,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8件,提起再审2件。综合分析受理的26件再审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受理数量呈上升趋势。2013年,受理再审申请6件,2014年为13件,2015年前5个月受理8件。
二是申请人文化程度偏低。26件中,申请人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1人,高中9人,初中以下16人。
三是委托律师代理少。2件案件的申请人委托了律师代理;6件委托了法律工作者代理,18件没有委托代理人。
四是部分申请人申请再审态度不端正。主要表现在:1、被动申请增多。案件一审时不应诉、不到庭,判决后不上诉;执行阶段为规避执行而申请再审。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恶意申请。明知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为了骚扰对方当事人而启动再审审查程序。3、申请人随意性大,申请再审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没有为再审做应有的准备,系一时冲动而为。
五是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规定。1、不按照再审申请的格式要求写申请书,再审诉求不明确,再审理由不充分,没有说明诉求成立的法律依据。2、不提交身份信息。3、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不合法。
六是没有新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一审时的证据或新取得的证据。不是新发现的一审时已存在,因客观原因没有取得的证据。
七是成功率低。2013年以来,受理的26件再审申请中,经审查提起再审的只有2件,再审成功率7.7%。
针对以上特点,在今后的再审审查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保障申请人行使自己的再审申请权利。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受理。不应因为提起再审的可能性小而拒绝。
二是做好再审申请相关规定的宣传和说明。对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和其他证据材料,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的,要耐心指出,要求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必要时可将相关规定复印,提供给申请人做参考。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三是引导再审申请人依靠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向申请人讲清楚律师在提起再审程序中的作用,引导申请人向律师咨询有关规定或代写申请书,必要时聘请律师当代理人;生活困难的,可引导其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聘请律师。
四是利用再审审查程序,以案说法,促使申请人服判息诉。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要围绕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和一审判决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解释、说明,引导申请人依法、理性看待法院的判决,以理服人,促使申请人服判息诉。
五是正确对待法院的生效判决。审查中发现一审生效判决有瑕疵的,及时指出;需要纠正的予以纠正。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确有错误的,不回避问题,依法提起再审,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