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新修改试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意义深远,不仅体现了“官”对民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也体现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
首先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负责人缺席庭审,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无法“拍板”,以致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能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
再者有利于提升执法水平。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接触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规范权力运行。
今后三门峡中院将积极向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宣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行政机关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的要求,促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