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我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贾国军、吕雪梅不服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纠纷一案,湖滨区政府副区长师生林作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个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经法庭调查,合议庭将本案焦点归纳为四点:1、合作合同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被告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对原告所在的田家渠村土地的出让行为?3、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4、原告房屋是否被区政府拆除?案件双方针对争议焦点提交证据,并相互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对该案进行充分评议,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体现了“官”对民的尊重、对法院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意义重大。一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避免了群众因“告官不见官”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提高政府和司法公信力。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是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治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了解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切实感受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