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试行、推广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对诉讼的重视程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河南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宋炉安表示:“改革就是要让行政审判工作和政府行政行为回归本位,核心是树立法治思维。”
为有效破解“民告官”难题,三门峡中院审判委员会于7月9日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规定》主要内容: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规定》还调整了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调整全市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6个基层法院分为2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一组:湖滨区、义马、陕县。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陕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组:卢氏、渑池、灵宝。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后,当地行政机关失去了干预或者“协调”法院的方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法院也减少了来自当地行政机关的压力,审判将更加透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