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雇佣校车在下午送学生回家时,某学生下车衣服被车门夹住,而司机在没有确认车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驾车前行导致此学生被碾压致死。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MS377#号面包车(幼儿园雇佣校车)送某某中心幼儿园学生回家途中,沿渑池县后河至某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某某村口,学生曹某某(6岁)下车关门时衣服被车门夹住,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发现,驾车前行后将曹某某拖倒在地并从曹某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4月21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